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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