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少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某犯盗窃罪、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少刑终字第0000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扬广少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少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