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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陈玉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万隆,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平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华平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实施,因申请执行人华平公司的工程是“三无”工程,不能按正常的建设工程程序履行,设计单位不敢出具加固修复设计方案,并非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不履行调解义务,要求退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被先予执行的款项。并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各一份,以证明本案纠纷应按仲裁程序解决和该设计图纸未经图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筑施工许可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华平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工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制作的(2013)汀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平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向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扣划了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2357240元;同日,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退回执行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全面履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认为本案应按仲裁程序解决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施工许可证等,不属本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可另寻其它救济途径解决。据此,异议人(被执行人)联发公司要求退回执行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 平审判员 刘 睿 智审判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