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石xx与石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石XX,女。被执行人石XX,女。本院于2015年2月5日恢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要求按照2013年和解协议,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生活费2000元。本案按照原协议:由被执行人每年支付申请人生活费2000元至申请人逝世为止。现执行2014年生活费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内容2014年应给付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