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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6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勇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