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6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勇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