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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付强故意毁坏财物罪,付强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92号罪犯付强,曾用名付国财,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付强及同案被告人魏东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07)石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2月10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