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童德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德军(绰号“三黑”),个体经营户。2012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德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童德军伙同董道超(另案处理)在本县楚门镇水果市场内开设赌场,该赌场按照庄家所赢的3%抽头获利,并让徐臣冬(另案处理)帮忙抽头,该赌场以40张扑克牌豹子庄形式吸引了田某、牟某、余某等人参与赌博。经查,在上述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童德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诉讼期间,被告人童德军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同案犯董道超、徐臣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牟某、余某、王某、熊某、刘某、徐某、罗某、贺某、尹某、潘某、张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证明、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德军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德军的作用地位与同案犯董道超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故依照其具体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童德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德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德军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童德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童德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