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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洪胜利与卢英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胜利,卢英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洪胜利,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英道,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洪胜利申请执行卢英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卢英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英道向申请执行人洪胜利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800元,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卢英道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卢英道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委托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卢英道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洪胜利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英道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卢英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卢英道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洪胜利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卢英道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水头镇奎峰路奎峰安置房1号楼4层406室房产一套,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卢英道其他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是否系被执行人卢英道唯一居住地尚不明确,因此不宜采取拍卖措施。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洪胜利以被执行人卢英道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