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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渝,朱静等与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苟某某,朱某,黄某,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苟某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睿。申请人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恒融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苟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