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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晓慧与朱成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慧,朱成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朱晓慧。委托代理人王珑,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成文。委托代理人朱先进。原告朱晓慧诉被告朱成文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九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慧的委托代理人王珑,被告朱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先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慧诉称,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曾是徐州市泉山区姚庄村朱庄4队同一农业户的土地承包人,该户土地承包人共五人。2013年12月,原被告所在范围内拆迁,应得土地补偿款45万余元。被告以包括原告等五人名义领取土地补偿款37万余元后,拒绝将原告所属份额给付原告。目前,在第三人姚庄居委会处尚有7万余元土地补偿款,经原告告知尚未发放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成文辩称,原告陈述不对,地不是这一次占的,原告只有一亩地,且原告的半亩地已经在三年前领完了,就算是原告有地,也只有这半亩地的钱,半亩地也就是大约5-6万元,具体是大队算的,大队有账,这个钱都是被告领的,在被告手里,但是已经花完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原被告系徐州市区泉山区翟山街道姚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庭审中,原告提交徐州市郊区奎山乡姚庄村承包土地档案一份,证明被告以家庭成员五口人的名义承包了姚庄村4.83亩的土地。原告主张其有一亩多点的土地,但不能说明其具体的份额,被告认可该承包地中有原告的一亩承包地并进行了具体说明。庭审中,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其依据系姚庄社区居委会会计时桂莲,手写的一份原告家庭补偿款项明细,分五个部分,总金额为375803元,该款项被告已经领取。因被告没有劳力地,故该款项应由家庭另外四口人平分,原告主张90000元。被告对于时桂莲手写的补偿明细不予认可。被告陈述,原告只有一亩地,其中的半亩地的费用5万元,原告已经领取过了。被告向本院提交一份土地档案中的背面记载有关于一亩地的实际补偿费用(系大队的时桂莲写的),其中安置费39600元、土地费21700元、奖金10000元、温室补偿66700元和青苗费1600元,合计每亩补偿139600元。被告同意将安置费、土地费及奖金,这三项合计的一半给原告,因为土地上的青苗和温室都是被告建设和耕种的,所以不应该和原告分。另,被告陈述该费用已经由被告实际领取。庭审中,经原告代理人核实,原告确实已经收到被告在2010年已经实际支付的半亩地的费用5万元。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按照被告陈述的姚庄社区每亩地的补偿费由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姚庄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该居委会答复:对于居民承包的土地,无论该承包土地上是否有温室、青苗,均给予农户该部分的补偿费用,每亩地的五项补助共计139600元。对于被告是否有劳力地,姚庄居委会也不清楚,只是被告一家人有三个劳力地,具体在谁名下,居委会不清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了其应享有的承包土地,但无法说明其实际所有的份额,故本院按照被告认可的原告享有的承包土地份额,即一亩。因在2010年被告已经将其中的半亩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故原告仅享有剩余半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经本院核实,在原告享有的半亩承包地中,无论该承包地是否有青苗、温室,均按照有青苗、温室的承包地进行赔偿,每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合计为139600元。被告领取了原告应得的半亩地的土地补偿费,且庭后原告书面同意按照上述标准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因对于是否有劳力地,姚庄居委会亦无法确认,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劳力地,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应的半亩地的土地补偿款为69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成文返还原告朱晓慧应享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姚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半亩地的承包土地补偿款69800元。二、驳回原告朱晓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朱晓慧承担200元,被告朱成文负担8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