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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素应与韦素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素应,韦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韦素应,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韦素琼,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韦素应申请执行韦素琼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昌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