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梁瑞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瑞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35号罪犯梁瑞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瑞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瑞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梁瑞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瑞熊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1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瑞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瑞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