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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小莲与郭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莲,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980号原告高小莲,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白兵,男,汉族,44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莲诉被告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