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596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59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