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隗有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英,隗有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建英,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被告隗有桂,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英与被告隗有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建英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