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舟山市定海区交通运输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舟山市定海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审字第34号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虞国平,局长。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军,局长。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土资定罚字(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以发现本案行政处罚恐有错误,其应当主动改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现申请人据此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舟土资定罚字(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