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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19号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委托代理人过巍。委托代理人应旭辉。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4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中超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