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屏山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锦屏镇东正街6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2013)屏山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1469元(大写:伍拾万零壹仟肆佰陆拾玖圆整)。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