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祝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40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徐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