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升水申请执行李正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升水,李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朱升水,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正宏,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三慢,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1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正宏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正宏之妻宋三慢自愿代替李正宏履行法律义务,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正宏一次性给付朱升水57000元,剩余案件款朱升水自愿放弃,执行费1127元由李正宏交纳。现案件款57000元双方已自行结清,申请执行人朱升水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4)临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