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关于李月兰与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兰,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兰,女,深泽县田家庄村人。被执行人张超,男,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月兰与被执行人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