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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袁洪军与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统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袁洪军,许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业。委托代理人:孟庆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洪军。原审被告:许统标。上诉人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洪军及原审被告许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赵国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昕主审、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参加评议,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庆红,被上诉人袁洪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统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铁岭市维多利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铁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4年11月20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复印件,庭审后本院对该证据进行核实,铁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确认该局已于2014年11月4日对许统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涉案债务已列入侦查范围,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洪军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 昕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俞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