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廉飞虎与尤书杰、淮北金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邱华、濉溪县安通客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周义辉、桂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飞虎,尤书杰,淮北金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邱华,濉溪县安通客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周义辉,桂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3676号原告:廉飞虎,男,200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王书侠,农民。系廉飞虎之母。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书杰,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金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长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安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士福,该公司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应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居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义辉,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桂春艳,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廉飞虎与被告尤书杰、淮北金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淮北公司)、邱华、濉溪县安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客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周义辉、桂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飞虎的委托代理人冯干,尤书杰,中财保淮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康,英大保险淮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居龙,周义辉到庭参加诉讼;金顶物流公司、邱华、安通客运公司、桂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廉飞虎诉称:2014年4月7日15时许,尤书杰驾驶金顶物流公司所有的皖F×××××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濉溪县百宋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百善镇前营村路口时,违章刮擦停放在路口北侧周义辉驾驶桂春艳所有的皖F×××××号福田轻型栅式货车,又刮撞邱华驾驶安通客运公司所有的皖F×××××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后失控撞击王书侠驾驶载廉飞虎的京港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廉飞虎、王书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尤书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书侠、廉飞虎、邱华、周义辉均无责任。经查,尤书杰驾驶的皖F×××××号车在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邱华驾驶的皖F×××××号车在英大保险淮北公司投保。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暂计33700元(详见赔偿清单);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诸被告承担。庭审中廉飞虎补充皖F×××××号车和皖F×××××号车同在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中财保淮北公司应对皖F×××××号车和皖F×××××号车承担赔偿责任。廉飞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情况。2、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涉案车辆登记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各被告企业登记情况。4、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廉飞虎自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住院90天间的治疗及花费情况。5、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涉案车辆投保情况。尤书杰对廉飞虎的起诉不持异议。尤书杰举证:驾驶证。证明尤书杰的驾驶资格情况。中财保淮北公司辩称:若涉案两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答辩人愿在保险限额内且不具有免赔事由的情况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医保外费用及诉讼费答辩人不承担。中财保淮北公司未就其抗辩事实和理由举证。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持异议。英大保险淮北公司未举证。周义辉对廉飞虎的起诉不持异议。周义辉庭后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明周义辉的驾驶资格、车辆登记及投保情况。中财保淮北公司对周义辉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尤书杰、周义辉对廉飞虎所举证据1-5无异议。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对廉飞虎所举证据1-3、5无异议,认为事故中有无责车辆,应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并为另一受害人王书侠预留份额;对证据4认为廉飞虎实际住院21天,其诉请90天与事实不符,系挂床,建议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廉飞虎、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周义辉对尤书杰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廉飞虎所举证据1-3、5与尤书杰所举证据及周义辉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认定;廉飞虎所举证据4病历中载明住院90天,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应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4月7日15时许,尤书杰驾驶皖F×××××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徽省濉溪县百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百善镇前营村路口处,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口北侧周义辉驾驶皖F×××××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擦,又与相向行驶的邱华驾驶的皖F×××××号宇通牌车大型普通客车相刮撞,后车辆失控又与相向行驶的王书侠驾驶载乘其子廉飞虎的京港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廉飞虎、王书侠受伤,车辆损坏及路边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书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书侠、廉飞虎、邱华、周义辉无事故责任。廉飞虎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安徽濉濉溪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廉飞虎脑震荡、左髋外伤,2014年7月6日出院,住院90天,花费医疗费13300.32元。另查明:金顶物流公司系皖F×××××号车所有人,尤书杰系其雇佣驾驶员,该车在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邱华驾驶的皖F×××××号车在英大保险淮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周义辉驾驶的皖F×××××号车在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尤书杰驾驶机动车先后与周义辉驾驶的皖F×××××号车、邱华驾驶的皖F×××××号车、王书侠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书侠、廉飞虎受伤,车辆损坏及路边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书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书侠、廉飞虎、邱华、周义辉无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且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尤书杰、金顶物流公司、邱华、安通客运公司、周义辉、桂春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书杰驾驶的车辆在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邱华驾驶的车辆、周义辉驾驶的车辆分别在英大保险淮北公司、中财保淮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应当首先在各自承保涉案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按保险限额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中财保淮北公司在金顶物流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故对廉飞虎要求尤书杰、金顶物流公司、中财保淮北公司、邱华、安通客运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周义辉、桂春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尚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院不予支持。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关于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廉飞虎非实际住院系挂床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廉飞虎与王书侠系母子关系,且廉飞虎的伤情较轻,无需为王书侠在保险范围内预留份额。根据法定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应当分别在皖F×××××号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皖F×××××号车、皖F×××××号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廉飞虎医疗费1330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20元/天×90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计16900.32元中的12000元,其中,中财保淮北公司赔偿11000元、英大保险淮北公司赔偿1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廉飞虎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交通费900元(10元/天×90天)计9900元,其中中财保淮北公司赔偿9075元(8250元+825元)、英大保险淮北公司赔偿825元;下余医疗等费用4900.32元(16900.32元-12000元),由中财保淮北公司在皖F×××××号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中财保淮北公司应赔偿廉飞虎经济损失24975.32元(11000元+9075元+4900.32元),英大保险淮北公司赔偿廉飞虎经经济损失1825元(1000元+825元)。因中财保淮北公司、英大保险淮北公司已足额赔偿廉飞虎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尤书杰、金顶物流公司、邱华、安通客运公司、周义辉、桂春艳不再赔偿,但尤书杰、金顶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廉飞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24975.32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廉飞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1825元。三、驳回原告廉飞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被告尤书杰、淮北金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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