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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尚彬与周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尚彬,周永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何尚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2。委托代理人黄文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19。原告何尚彬与被告周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何尚彬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琪、被告周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尚彬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风扇配件,被告支付相应货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79074元。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出具欠据确认上述欠款事实,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9074元及利息(利息以47907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永章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现在无立即偿还的能力。诉讼中,原告何尚彬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书面确认,被告至2013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479074元。被告周永章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何尚彬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何尚彬上述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永章欠原告何尚彬货款479074元的事实证据确凿,被告周永章亦无异议,该货款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还请求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永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尚彬偿还货款479074元及以该款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货款本金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4243.0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