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春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95号罪犯李春建,男,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绵涪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春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绵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