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X芬诉姚X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芬,姚X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77号原告何X芬,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荔波县XX乡洞腊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4********。被告姚X腾,男,1978年3月18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8********。原告何X芬诉被告姚X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X芬、被告姚X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芬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X涛。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两年来,由于被告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不闻不问,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亦置之不理,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4年3月初外出务工。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X涛由原告抚养;3、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印象小区5栋三单元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因购买该房所欠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姚X腾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芬与被告姚X腾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28日生育儿子姚X涛。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两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仍有继续维持的可能。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起诉离婚不具备法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X芬与被告姚X腾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