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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炬红与李新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炬红,李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苏炬红,居民。被执行人李新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建与其妻子戴友花的银行存款558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