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彭晓涛与付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晓涛,付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10002号原告彭晓涛,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付月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涛诉被告付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付月明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晓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月明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丽娟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