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俊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85号罪犯李俊峰,河北省宣化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2)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李风春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一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