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贾迟来与李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迟来,李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97号原告贾迟来。委托代理人李爽,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迟来与被告李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迟来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强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迟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迟来撤回对被告李强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