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袁桂荣、曲福春与连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荣,曲福春,连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袁桂荣,女,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曲福春,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连鲁杰,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桂荣、曲福春与被执行人连鲁杰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连鲁杰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袁桂荣、曲福春支付赔偿款17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将赔偿款1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连鲁杰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赔偿款1.75万元”的内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63元,由被执行人连鲁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