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修立与王典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修立,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典娜,女,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再审申请人修立因与被申请人王典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