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孙大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坤,叶华红,叶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坤,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叶华红,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叶华元,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大坤与被执行人叶华红、叶华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华红、叶华元已自动履行怀远人民法院(2009)怀民二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09)怀民二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