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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刑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段荣来受贿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泰姜刑执字第00009号罪犯段荣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退休干部,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泰姜刑初字第024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段荣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3000元。因罪犯段荣来患3级高血压、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等疾病,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15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16日分别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2014年11月13日,罪犯段荣来以患高血压、冠心病,身体状况无改善为由,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己审理终结。经查,2014年11月28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段荣来作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医学鉴定,结论为:冠心病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3级高血压(很高危)。2015年1月23日,罪犯段荣来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法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同年1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中法审字第06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分析认为,罪犯段荣来患有××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其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段荣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