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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阳光供热站与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阳光供热站,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阳光供热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号*****号。法定代表人扈明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永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北京市阳光供热站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砳,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13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董贤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平,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阳光供热站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9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阳光供热站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阳光供热站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阳光供热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元,均由北京市阳光供热站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