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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晓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35号罪犯杨晓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1)张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晓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晓伟及同案被告人王政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本院于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二O一〇年五月六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截止假释呈报之日,实际服刑十三年五个月,余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检察员杨宜春、李志刚、牛成军,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晓伟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晓伟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