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喜元与林喜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元,林喜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83号原告魏喜元,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林喜臣,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喜元与林喜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喜元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喜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魏喜元负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