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杜海洋与赵金普、王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洋,赵金普,王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杜海洋,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普,农民。被告王志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洋诉被告赵金普、王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杜海洋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