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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杜海洋与赵金普、王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洋,赵金普,王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杜海洋,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普,农民。被告王志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洋诉被告赵金普、王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杜海洋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