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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兴中路金中广场附近,在明知车辆来历不明且没有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一辆灰色女装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80元。经查,该车为余某容于2014年7月31日在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48号之二2幢楼下被盗的车辆。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摩托车发还给余某容。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证人廖某波、余某容的证言、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