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吴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150元(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