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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吴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150元(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