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罗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廷雄,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丙,男,汉族,系被告罗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