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与宋贞平、宋记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宋贞平,宋记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魏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宋贞平。被告宋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贞平、宋记芬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宋贞平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2月6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宋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宋贞平价值3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王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