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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与宋贞平、宋记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宋贞平,宋记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魏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宋贞平。被告宋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贞平、宋记芬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宋贞平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2月6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国实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宋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宋贞平价值3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王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