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郎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21号罪犯郎飞,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2009年7月17日因盗窃被平和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郎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2013年2月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郎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郎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5月表扬,2014年5月记功,2014年12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