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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某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1日21时许,同案犯周某(已判决)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村溜冰场附近的一酒吧,因座位问题与被害人黄某义、李某满发生冲突,李某满见状立即跑回麻磡村西瓜仓库,叫来被害人黄某用及同事彭某、梁某、唐某、吴某等人,用木棍和砖头追打周某至麻磡村康盛足浴中心楼下,后周某跑进足浴中心楼下一理发店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砍打对方。被告人胡某和同案犯周某飞、周某杰(均已判决)见周某被人追打,就从附近的建筑工地上各自拿了一根木棍帮忙追打黄某用、黄某义、李某满等人,将黄某用、黄某义、李某满打伤后逃离现场。2014年9月10日,胡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用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义、李某满二人构成轻伤(偏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某辩称其持着棍子参与了打斗,但仅碰到对方身体,并未实际殴打到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日21日许,被害人黄某用、黄某义、李某满一方与被告人胡某、周某、周某飞、周某杰(此三人均已被判决)一方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村康盛足浴中心楼下发生打斗。周某手持一把菜刀,周某飞、胡某和周某杰三人各自手持一根木棍追打被害人黄某用、黄某义和李某满,当场将被害人黄某用、黄某义和李某满打伤后逃跑,黄某用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用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黄某义、李某满二人构成轻伤(偏重)。2014年9月10日,胡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2、提取经过,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的经过;3、同案犯周某、周凌云、周某杰的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04年5月2日10时许,“光头”到其住处称在麻磡勘村和“石猛子”、“崽崽鬼”、“设娃子”与十几个人打架。“设娃子”拿木棍打得特狠,朝对方头部打,打倒了两三个。到了17时许,“崽崽鬼”和“石猛子”二人也到了其住处,说了打架的事,与“光头”讲的一样。其并辨认出周某就是“光头”;胡某就是“设娃子”;周某飞就是“崽崽鬼”;周某桥就是“石猛子”,曾用名为周某杰。2、证人周某忠的证言,称其案发时看到“光头”和坐在隔壁的人争座位和对方争执,后来看到对方十几个人追着“光头”。光头拿着一个啤酒瓶跑到一个叫洛城的发廊里,其回住处。3、证人周某的证言,称2004年4月30日晚上9点多快到10点的时候,其和周某军、周某杰、胡某等人在西丽麻磡村溜冰场旁的一家酒吧喝酒,后来因为借凳子的问题跟对方发生了吵架,自己参与了打架,确实对着对方其中一人砍了两三刀,当时天黑,不知道砍在什么位置。当时没想到杀人,只是觉得那些人打其,要砍他几下泄愤。第二日听说打架中死人了,于是逃回祁东。案发时自己原本穿着黑色短袖T恤,深色西裤,后来脱了上衣打赤膊。指认参与的还有周某飞、周某杰以及胡某等人,他们三人用木棍追打对方的人,周某飞、周某杰还说胡某当时打人打太狠了,都是打对方的头。4、证人周某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04年5月1日前后的一个晚上,其和“石猛子”在南山区西丽麻磡村溜冰场附近玩时看到“光头”被十几人拿着木棍追打,被打倒在地。“石猛子”、“建设”拿着木棍帮“光头”打架,“石猛子”叫其也帮忙,于是也捡了一根木棍往“光头”的方向走。这时“光头”拿了一把菜刀追砍打他的人,“建设”拿棍子打倒对方两、三人,打的头部,“光头”用菜刀砍人,其和“石猛子”用木棍打人,对方十几个人被打散跑掉。辨认出周某就是“光头”、胡某就是“建设”;周某桥就是“石猛子”。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义的陈述,称“光头”使用了刀,其他几个人都是拿四方形木块,其看到李某满和黄某用被光头和另外2、3个拿木棍的男子一直打到倒在地上。其右小腿被“光头”砍了一刀,头上被打了一棍。辨认出周某就是砍伤他的“光头”。2、被害人李某满的陈述,称2004年5月1日,其和黄某义等人在麻磡村溜冰场附近的一家酒吧玩时,黄某义由于座位与一名光头男子起了争执,光头男子拿着啤酒瓶想打黄某义,其见情况不对,于是赶到宿舍叫来黄某用等人帮忙,回到酒吧门口与光头一伙打架,边打边跑,在足浴中心楼下被对方打昏在地。但不清楚是谁打的。四、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2004年5月1日晚上,周某在西丽麻磡村溜冰场旁边的一个小酒吧因座位问题与他人争吵,对方出去叫了人来跟周某打架,周某打不过对方十多个人就开始跑,后来,周某飞、周某杰和其也参与了打架,其记得自己当时拿的是一根两米多长的木方料,周某飞和周某杰拿的是一根不到一米长的圆木棍,但自己并没有用木方来打人。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称,其用拳脚打了对方,后来拿了一根大约两米长的木方,参与打架纯粹是因为看到老乡被人打了,一时冲动就上去打人。五、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李某满系受钝器作用,致使头皮挫裂创长9.5CM。枕骨骨折,硬膜下少量,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被害人黄某义左枕部见4.5CM缝合挫裂伤,右踝关节上区见无规则形14.5CM缝合裂创边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被害人黄某用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系西丽派出所于2004年5月2日23时50分至00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打斗过程中,用木棍殴打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持木棍参与殴打被害人并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应对共同致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胡某提出其并未持木棍实际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与周某、周某飞、周某杰共同实施殴打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故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等情节,对被告人胡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24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瑜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