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