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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谷志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谷志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叶韵,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谷志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盛达街9号5层。负责人梁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志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鑫奥旅游用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