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余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