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雷浩诉张爱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6号申请人:张雷浩,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魏建民,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雷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雷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雷浩以被申请人张爱霞下落不明,需通过普通程序诉讼为由撤回申请,该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雷浩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张雷浩承担。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