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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应香桂、吕晓敏与吕晓敏、王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香桂,吕晓敏,王华波,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应香桂。被告:吕晓敏。被告:王华波。被告: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香桂与被告吕晓敏、王华波、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香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香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香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应香桂负担。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