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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贤伦,李建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李贤伦,李建元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方才,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贤伦,男,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建元,男,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贤伦、李建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方才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